2025年3月9日,吴忠交管一大队事故中队接到一起警情。报警人称一辆小轿车在出小区门口时,撞倒直行经过路口的电动车。
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经调查了解,当日7时30分,马某驾驶宁C0***4号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利通区清水街文昌苑小区内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街文昌苑小区西门口处时,因疏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与沿清水街由南向北行驶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询问,电动车驾驶人杨某某称当时驾驶电动车经过小区西门口时,一辆小轿车突然驶出道路,自己赶忙向左变道避让。但由于距离过近,避让不及,还是被撞倒在地。轿车驾驶员马某表示,自己当时从小区门口出来,根据以往经验判断,此时路上的车辆较少,便放松了警惕,没想到一时疏忽导致了事故发生。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新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轿车驾驶员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